2011年5月1日,香港歷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研究多年的最低工資(minimum wage)終於在勞動節(Labour Day)這有意義的日子落實立法。
利益申報:我沒有政黨背景,非公務員。最低工資立法與否,與本人自身利益毫無關連,但對於整個社會不然。雖然我成長的香港精英教育制度下教導你能者居之多於公民教育,但我依然關心我身處的社會(多得我當年的Government & Public Affairs - GPA老師循循善誘,他駛出一招激將法預測我會考必取E級成績令我發憤圖強留心時事哈哈)。
我沒有做過研究分析又不精於數字遊戲,不知道$28或$33時薪有何好壞影響(除了薪金多少?),但我知道香港的社會正在轉型,逐步走向知識型經濟,低技術人員需要政府的保障,否則何來有人從事此等工作?難道我們的社會不需要人倒垃圾、掃街、駕駛巴士嗎?有一段時間常飛澳洲,我驚訝他們是已發展國家(developed country)還未有如「八達通」的電子貨幣,乘巴士仍然要先到站頭買票,而賣票的中年人也顯得敬業樂業?!細想之下原來他們受最低工資保障,no wonder!澳洲是一個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固然不能與香港作蘋果對蘋果的比較,但以此借鏡也未為過。
如果你不知民間疾苦,我誠意推介你看看香港電台的節目《窮富翁大作戰》及《窮富翁大作戰II》。發人深省。
又話說回來,今天與朋友健康討論最低工資條例(Minimum Wage Ordinance)的section 8(2)有關何謂 "不足一小時亦須計算在內" ("including any part of an hour")。我有理由相信,此立法原意(legislative intention)是要將僱員少過一小時的工時計算在內,而不會因為每小時最低工資額(minimum hourly wage rate)以每小時計算而被併棄;並非等於不足一小時亦作一小時四捨五入的
計法,勿矯枉過正了。當然,這只是我個人觀點,不能作法律意見之用。
The minimum wage for an employee for a wage period is the amount derived by multiplying the total number of hours (including any part of an hour) worked by the employee in the wage period by the minimum hourly wage rate for the employee provided by section 9.
將僱員於某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不足一小時亦須計算在內),乘以第9條所訂定的他的每小時最低工資額,所得之數即屬他於該工資期的最低工資的款額。
我慶幸,今天身處的香港依然能讓我暢所欲言,享受到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請珍惜及捍衛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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